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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执216号

拉萨金藏酒店与余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拉萨金藏酒店,余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02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拉萨金藏酒店,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银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迪,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余华,男,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现住四川省遂宁市。申请执行人拉萨金藏酒店与被执行人余华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藏0102民初44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余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存款;向拉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现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方查阅了本院的所有调查材料,同意我院就该执行案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综上,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102民初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拉巴次仁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