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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刑初989号

王立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989号自诉人:焦作市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胜利南街阳华*号。

法定代表人:杨卫宏,总经理。

被告人:王立军,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焦作市中站区。自诉人以被告人王立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自诉人与被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焦作市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焦作市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卫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