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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6063号

高荣全、褚玉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荣全,褚玉春,河北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606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荣全,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褚玉春,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京哈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福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

法定代表人:李福成,系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高荣全因与被申请人褚玉春、河北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房地产)、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投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民终2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荣全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高荣全的诉讼请求且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具体理由如下:涉案土地系福成房地产、福成投资使用、建设,涉案土地上有两被申请人公司开发建造的售楼处、六层楼房等,涉案土地被非法用于非农建设的事实未被认定。粮食补贴由何人领取,不是认定涉案土地是否转包的依据。国土局的处罚决定已充分证明土地流转至福成房地产、福成投资。

一、二审法院未支持高荣全要求现场勘验的申请,属违反法定审理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荣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土地转包至福成房地产、福成投资,且相应的土地补贴由褚玉春领取,故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土地没有转包并无不当。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土地转包协议的效力。对涉案土地现场勘查,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依申请调取的证据,再审申请人负有提供该证据的责任。综上,高荣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高荣全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苗文全

审 判 员 张建岳

审 判 员 苑秀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杰

书 记 员 寇兴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