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刑终245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邹某,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012年3月30日因寻衅滋事被大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7年5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邹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黑0624刑初12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一审被告人邹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邹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某撤回上诉。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4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正宏
审 判 员 陈世余
审 判 员 陈 浩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国喜
书 记 员 姜云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