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117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中华职业教育社。住所:昆明市云瑞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潘庆明。
委托代理人:邬慧芳,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张祥,男,汉族,1981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朝阳路小罗白社区9幢101号,身份证号码:53018119811210391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中华职业教育社与被执行人张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257588.2元、未受偿人民币257588.2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靖峰
审 判 员 林 昆
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