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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990号

谢光远与唐可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光远,唐可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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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990号

申请执行人:谢光远,男性,汉族,1971年03月02日出生,住北碚区。

被执行人:唐可,男性,汉族,1982年05月22日出生,住北碚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谢光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4)碚法民字第08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法官助理王俊伟负责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唐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房屋可供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唐可名下有车牌号为渝B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但无法控制得到,不能依法处置。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院至今仍未找到被执行人唐可的下落,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应的线索,该案无法实施拘留等强制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唐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以上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执9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甘 玲

审 判 员  陈安燕

审 判 员  张腾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俊伟

书 记 员  潘 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