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30执60号被执行人赵瑞红,女,1970年6月19日生,交口县双池镇西罗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交口县人民法院(2015)交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01日向被执行人赵瑞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瑞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瑞红在中国农业银行交口县支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56.7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能亮二〇一年××月××日
书记员 郭益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