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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2769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与潘军、阙荣华、湖南中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潘军,阙荣华,湖南中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276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建设南路85号。负责人贺涛,系该行行长。被告潘军,男,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阙荣华,女,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湖南中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负责人:谭爱国。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诉被告潘军、阙荣华、湖南中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要求原告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自动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易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