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276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建设南路85号。负责人贺涛,系该行行长。被告潘军,男,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阙荣华,女,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湖南中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负责人:谭爱国。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诉被告潘军、阙荣华、湖南中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要求原告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自动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易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