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2805号
申请执行人:王秋,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周中来,男,1963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秋与被执行人周中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中来发出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查询,通过反馈结果,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周中来尚欠申请执行人王秋100000元(尚未计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6执28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 渝执行员 陈松执行员江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 晓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