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异27号
申请人:李文芬,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丰都县。
申请人:谭林,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丰都县。
申请人:谭兴海,男,200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丰都县。
法定代理人:李文芬(谭兴海之母),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丰都县。
被
申请人: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山河汽配市场3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6574891J。
法定代表人:卢维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芬、谭林、谭兴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华、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文芬、谭林、谭兴海书面申请要求本院追加总公司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后审查,被执行人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卢维秀,于2002年4月9日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山河汽配市场3楼5号)成立了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李文芬、谭林、谭兴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华、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承担相同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代茂柏
审 判 员 付小华
人民陪审员 江其祥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