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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3697号

李建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3697号起诉人李建政,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本院收到李建政的起诉状。起诉人李建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起诉人李建政借款46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全部债务还清之日依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李建政与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崔满昌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6月,崔满昌称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困难,急需资金周转,问起诉人能否借给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笔钱来度过难关。起诉人在崔满昌的软磨硬泡下答应借给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60000元。双方约定所借款项用于河北万聚项目复工,期限一个月,利息5分,到期后连本带息一次性归还。2015年6月10日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起诉人出具借条,崔满昌也在借条上签字。起诉人于当天按照崔满昌的要求将460000元分三笔转给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孙艳敏。借款到期后,起诉人多次找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崔满昌催要借款,均未果。为保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8月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邯山公(经侦)立字【2015】1182号立案决定书刑事立案。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李建政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丽霞

审 判 员  刘慧田

代理

审判员  王淑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卢娅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