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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5492号

马加祥、昆明广佳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加祥,昆明广佳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袁盛维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5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加祥,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广佳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163号2楼305-3号。

法定代表人:周云龙。

原审

被告:袁盛维,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上诉人马加祥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广佳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袁盛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7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加祥未缴纳上诉费,经其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同意缓交上诉费一个月,现缓交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缴纳上诉费,并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其不能缴纳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加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雪

审 判 员  彭 韬

审 判 员  张 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龚 庆

书 记 员  陈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