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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财保100号

重庆漫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江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财保100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重庆漫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

申请人:江涵,女性,汉族,1978年03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重庆漫田置业有限公司与江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渝0104执保3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重庆漫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查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渝破申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王先坤对重庆漫田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交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该破产案件。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渝0153破1号民事决定书,指定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为重庆漫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人重庆漫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重庆漫田置业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漫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重庆漫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解除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毅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院印)

书记员曾立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