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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执2453号

翟发峰与山东金正动力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发峰,山东金正动力装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3执2453号

申请执行人:翟发峰。

被执行人:山东金正动力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翟发峰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正动力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翟发峰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鲁0883民初43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了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7)鲁0883民初4340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惠祥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