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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执2371号之一

杨锡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锡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2371号之一被执行人杨锡良,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于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杨锡良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刑初字第72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缴纳罚金1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杨锡良去向不明,名下无登记房产、登记车辆和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杨锡良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合适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刑初字第722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波

审判员 熊金明

审判员 张云云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包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