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恢391号(2017)黑1281执恢3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鹏起,男,193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
被执行人:高俊英,女,194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王鹏起与高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东波
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
人民陪审员 赵 爽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喜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