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执4294号

申请执行人刘心社申请执行夏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心社,夏亚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294号申请执行人刘心社,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关帝庙村刘庄。被执行人夏亚辉,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申请执行人刘心社申请执行夏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2017)豫1702民初4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夏亚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亚辉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树华

审判员  职静梅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