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294号申请执行人刘心社,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关帝庙村刘庄。被执行人夏亚辉,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申请执行人刘心社申请执行夏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2017)豫1702民初4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夏亚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亚辉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树华
审判员 职静梅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