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584号申请人河南省滑城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合昌,职务:负责人。住所地:滑县新区未来大道东侧。被申请人刘伟锋,男,1975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滑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伟锋在中国邮政银行滑县八里营支行的存款17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张合昌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伟锋在中国邮政银行滑县八里营支行的存款17000元予以冻结(账号:03×××22)。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柴冰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