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财保584号

河南省滑城汽贸有限公司、刘伟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滑城汽贸有限公司,刘伟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584号申请人河南省滑城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合昌,职务:负责人。住所地:滑县新区未来大道东侧。被申请人刘伟锋,男,1975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滑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伟锋在中国邮政银行滑县八里营支行的存款17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张合昌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伟锋在中国邮政银行滑县八里营支行的存款17000元予以冻结(账号:03×××22)。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柴冰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