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91执3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小香,女,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曹严勇,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朱小香与被执行人曹严勇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苏109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曹严勇返还朱小香牌号为苏K×××××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给付朱小香代为支付的行政处罚款165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因曹严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朱小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于2017年5月2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曹严勇名下位于扬州市扬子江中路553号101、201室房地产、扬州市扬子江中路599号7幢401室房地产,上述房屋均有案外人设定多个抵押权,本案不宜处置;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于2017年6月26日向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扣押朱小香名下牌号为KY775K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至今未能实际扣押;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毕维明
代理
审判员 袁敦亮
代理
审判员 张 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潘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