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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2执999号

江贯东、雷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贯东,雷建平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2执999号

申请执行人:江贯东,男,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兴国县。

被执行人:雷建平,男,1978年5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兴国县。本院在执行江贯东与雷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雷建平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及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及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按期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10月31日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何财产可供执行。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本金4.6万元及诉讼费4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有实现的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卫平

审判员  辛 樱

审判员  范国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XX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