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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3685号

李朋飞与吕猛、吕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朋飞,吕猛,吕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685号

原告(反诉被告):李朋飞,男,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法定代理人:张义霞(原告母亲),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原告姑姑),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反诉原告):吕猛,男,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吕笑,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置地大道西段。代表人:张秋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李朋飞与被告吕猛、吕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吕猛提出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朋飞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吕猛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朋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吕猛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朋飞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吕猛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李朋飞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反诉原告吕猛负担。

审判员  党书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