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1180号
申请执行人:张飞飞,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孟凡华,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丁红岩,女,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孟凡华之妻。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6)皖1602民初79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孟凡华、丁红岩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飞飞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向工商、证券、银行、车管、房产等相关部门查询,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景雷
审判员 吕迎迎
审判员 范心正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广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