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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6758号

杨军元与陆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军元,陆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6758号

原告:杨军元,男,1968年1月6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陆建华,男,大约37岁左右,系庆阳市人。

原告杨军元与被告陆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陆建华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也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特通知杨军元在2017年10月29日前向本院提供陆建华确切地址或依法缴纳公告费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陆建华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后,杨军元既未向本院提供陆建华的确切地址,也未依法缴纳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通知陆建华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军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先年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昭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