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9571号
原告:刘帅清,男,199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李营街道办事处大务屯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范秀峰,主任。刘帅清与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李营街道办事处大务屯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刘帅清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帅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帅清负担。
审判员 杨��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辛 丽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