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3民终11808号

杨魁、杨凤祥、杨红英与顺义区北小营镇东府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凤祥,杨红英,杨魁,顺义区北小营镇东府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18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凤祥,男,1952年6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诉人(原审原告):杨红英,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魁,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三上诉人之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涛,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义区北小营镇东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顺义区北小营镇东府村。

法定代表人:吴宝利,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佳,北京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凤祥、杨红英、杨魁因与被上诉人顺义区北小营镇东府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中,本院补充查明:一审审理期间,一审原告关某于2017年5月24日去世,��于2017年5月25日在北京市顺义区殡仪馆火化。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根据本案二审中补充查明的事实,本案一方当事人关淑英于一审诉讼期间死亡,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一审诉讼应当于关淑英死亡后中止,等待关淑英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案中,一审法院未中止诉讼等待关淑英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即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凤祥、杨红英、杨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0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全奕颖

审 判 员  何灵灵

代理

审判员  刘 栋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卢圆圆法官 助理  薛俣潇

书 记 员  田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