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5086号申请执行人陈发国,男,194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重庆晨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后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6000069724。代表人吴浩龙,该公司清算组组长。本院在执行陈发国申请执行重庆晨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3803.19元,未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于2017年9月26日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9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1075.21��。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508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琛琛
审 判 员 李 彬
代理
审判员 彭 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