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2078号
被执行人:郑书利,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3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郑书利刑事罚金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郑书利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未履行6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耀强
审判员 李圣洁
审判员 厉永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