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行终199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红,女,汉族,1956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震,男,汉族,1955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林红、谭震因诉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7)粤7101行初21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两起诉人认为广东省中医药局在收到《对珠海中医院违反篡改违法行为举报书》后未依法履行职责,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后认为两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作出依法驳回两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对两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两起诉人对上述事项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林红、谭震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林红、谭震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林红、谭震因举报病历书写问题,不服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本案诉讼。由于该请求已多次经过相关行政机关处理,实质上是信访事项,有关信访事项的处理对林红、谭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林红、谭震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林红、谭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海城
审 判 员 吴 云
代理
审判员 闵天挺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莫艳仪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