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4民初64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和平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光复东路270号。
负责人:张翼翔,行长。
被告:陈欣欣,女,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和平支行与被告陈欣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和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和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庆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涵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