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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22673号

深圳市铂彩科技有限公司与罗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深圳市铂彩科技有限公司,罗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22673号原告深圳市铂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城38区甲岸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钰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舒清唐,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阳,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逸,男,汉族,1985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息县,委托代理人郑茂超,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结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原告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40406.52元。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7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铂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罗逸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7月6日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0406.52元;

二、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原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小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焕湖

书记员  廖嘉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