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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03民初180号

王海生与阜新矿业集团彩屯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海生,阜新矿业集团彩屯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503民初180号原告王海生,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竖井街。委托代理人马明尧,本溪市居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阜新矿业集团彩屯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溪湖区竖井街。法定代表人张吉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岳文,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王海生诉被告阜新矿业集团彩屯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屯煤业”)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明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阜新矿业集团彩屯煤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王海生2008年9月进入到被告阜新矿业集团彩屯煤业有限公司工作,在运输区从事电车司机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1月9日,原告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于本溪市中心医院住院12天,后转至本溪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89天,经诊断为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等。2015年6月17日,因二次手术取钢板在本溪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住院期间被告未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护理。2013年,原告被认定为工伤,并有本人社工认字(2013)1060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2016年4月10日,经鉴定为八级伤残。2016年5月9日,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自受伤后就没有回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每月支付原告600元生活费,直至2016年3月,被告停止为原告发放生活费。

原告已申请仲裁,现因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153.58元(3195.78元/月×11个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1132.48元(3195.78元/月×1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3949.36元(3195.78元/月×12个月-1200元/月×12个月)、护理费10900元[(12+89+8)天×100元/天]、经济补偿金差额17166.24元(3195.78元/月×8个月-已付的8400元)、拖欠2016年4、5月份工资6391.56元(3195.78元/月×2个月)等,共计144693.22元。被告彩屯煤业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海生于2008年9月1日到被告彩屯煤业处工作,在运输区从事电车司机工作,原、被告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彩屯煤业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2013年11月9日,原告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案外人王云龙驾驶的辽E727**号豪爵牌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经本溪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溪湖大队认定,案外人王云龙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海生无责任。原告王海生受伤后被送至本溪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2天,经诊断为“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多发外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右腓骨骨折、腰部外伤、骶尾部外伤等”,二级护理12天。原告王海生于2013年11月22日出院又于当日转至本溪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9天,一级护理1天,二级护理88天,2014年2月19日出院。原告王海生在住院期间,案外人王云龙为其雇佣了护理人员,共护理58天。2014年3月31日,本溪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溪湖大队委托本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海生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王海生所受伤害为十级伤残,王海生又于2014年7月24日经本溪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再次鉴定为十级伤残,右下肢内固定取出手术费约为8000元,住院医疗期为15-20天。原告王海生出院后遵医嘱休养至2014年8月。王海生因与案外人王云龙就交通事故赔偿一事未能协商,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溪民一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王海生系阜新矿业集团彩屯煤业有限公司运输区职工,仅工作两个月,因该起交通事故受伤后至判决时未上班,据王海生提供的工资表,王海生的月平均工资为3195.78元”,王海生据此获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赔偿共计103719.12元,其中医疗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均包括王海生受伤后在本溪市中心医院、本溪市第一人民医院以及经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的右下肢内固定取出手术(二次手术)医疗期20天的相关费用,误工费按王海生的月平均工资一直计算至评定伤残前一日(即2014年7月24日),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右下肢内固定取出手术医疗期20天共计276天的误工费。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海生已全额获得赔偿。原告王海生于2015年6月17日到本溪市第一人民医院行右下肢内固定取出手术即右胫腓骨远端骨折术后愈合,住院治疗8天,于2015年6月25日出院。嗣后,原告王海生经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又于2016年4月10日经本溪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2016年5月9日,被告彩屯煤业与原告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被告彩屯煤业按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资1050元支付原告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8400元(工作年限8年×1050元)。经王海生申请,辽宁省本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31作出(2016)本劳人仲字第5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彩屯煤业配合王海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彩屯煤业支付王海生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1132.48元;3、彩屯煤业支付王海生经济补偿金差额720元;4、彩屯煤业支付王海生2016年4月1日至5月8日的生活费624.47元;5、对王海生其他诉求不予支持”。王海生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护理费、经济补偿金差额、拖欠2016年4、5月份工资等共计144693.22元。经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132.48元(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3195.78元×16个月)、经济补偿金差额5184元[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1698元×8-8400元(已支付)]、拖欠2016年4、5月工资3252元(1626元×2个月),以上共计59568.48元。另查明,王海生自2015年6月起至2016年5月止,据工伤保险缴费记录显示,月平均工资为1698元,其中2015年6月工资2494元,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间,每月均为1626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本溪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案、本溪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书、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4)溪民一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彩屯煤业有限公司矿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审批表、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费明细、仲裁裁决书、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生与被告阜新矿业集团彩屯煤业有限公司原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评定为八级伤残,应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对原告的诉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因本院作出(2014)溪民一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则原告受伤前月平均工资应为3195.78元。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被告为原告交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故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问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月平均工资,并按原告评定的工伤等级支付,原告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则被告应支付原告16个月的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关于原告主张的停工留薪期12个月的工资差额问题,停工留薪期工资系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而享受的与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工资,而医疗期应以医疗机构实际医嘱为准。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结合原告住院病案及诊断,原告出院后遵医嘱休养至2014年8月,且侵权人王云龙已按原告受伤前平均月工资3195.78元全额支付了原告自受伤后直至评定伤残之日(2014年7月24日)以及二次手术(右下肢内固定取出手术医疗期20天)期间共计276天的误工费,则原告已全额获得此期间的停工工资赔偿,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1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还包括了非医疗及休养期的工资,原告表示自受伤后一直未工作,被告自原告受伤后每月支付原告工资1200元,则原告在非医疗及休养期且在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按原标准支付工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问题,因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劳动者获得第三人支付的损害赔偿后,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待遇,但就第三人已支付护理费的不能重复支付,而本案中,案外人王云龙已全额支付护理费用,则对原告的此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差额问题,被告按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050元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原告要求按其受伤前月平均工资3195.78元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原告自受伤且待休养期满后均一直未回被告处工作,而原告就其没有继续回到工作岗位未向本院说明原因,亦未提供解除合同前的工资明细,故结合王海生自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工伤保险缴费记录,被告应按该记录显示的月平均工资1698元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则被告还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差额为5184元(1698元×8个月-已支付的84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2016年4、5月工资,结合王海生解除合同前2016年4、5月的保险缴费记录,在该两个月被告为原告申报保险的工资缴费均为1626元,则被告应按该记录载明的数额支付原告拖欠的2个月工资3252元(1626元×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质证的权利,被告彩屯煤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放弃,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阜新矿业集团彩屯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海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差额、2016年4、5月工资共计59568.4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阜新矿业集团彩屯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超楠

人民陪审员  牟淑霞

人民陪审员  朱玉芹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君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