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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7520号

赖志勇、郭华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赖志勇,郭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752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赖志勇,男,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筠,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紫钰,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再审申请人赖志勇因与被申请人郭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赖志勇申请再审称,赖志勇与郭华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一、二审判决认定郭华为顺捷公司股东,与赖志勇之间为股权转让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郭华并非顺捷公司股东,签订《股东转让协议书》时顺捷公司亦未有盈利,不存在分红条件。原审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为涉案款项性质。本案中,郭华主张本案所争议的款项为股权转让款,提供了加盖有顺捷公司公章的《出资证明书》以及郭华、赖志勇签订的《股东转让协议书》。赖志勇主张涉案款项为其与郭华之间的民间借贷,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审法院结合本案证据,采信郭华的主张,认定争议款项为股权转让款,并无不当。赖志勇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赖志勇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赖志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严加武

审判员  饶 清

审判员  肖 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钟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