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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审7759号

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萧启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萧启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审775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

负责人:黄沃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彬彬,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影风,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萧启均,男,汉族,1949年9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增城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增国土监罚字[2016]84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询问笔录》、《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等材料显示,涉案地块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塘头村西境社丰尾氹(土名),占地面积79.95平方米,被执行人在未办理涉案地块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开始动工建房。再查,涉案《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落款时间分别为2016年9月5日、2016年8月26日,单位均显示为“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加盖的印章却为“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代章,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机构名称及印章变更情况的说明》载明:“……自2016年1月1日起,原‘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原‘广州市增城区城乡规划局’合并后设立‘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另查,涉案《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的落款盖章单位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而强制执行申请书的落款盖章单位却为“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成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后,仍以自身名义作出查处涉案非法用地的处罚决定,缺乏法定职权依据,行政主体瑕疵明显。再者,申请执行人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未查明被执行人获取涉案土地的来源方式及权属管理人的责任等情况,即对被执行人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增国土监罚字[2016]84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蔡才昂

审判员  章晓玲

审判员  何 珺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邢之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