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6执恢160号被执行人张武,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被执行人莫建航,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执行张武、莫建航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渝023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张武、莫建航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武、莫建航支付诉讼费58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武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我院对登记在莫建航名下的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变现,本院依法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和移送公安机关查找,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核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23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若期满未提出异议,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本合
审判员 柯晓兰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