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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1560号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与马二麦、马者米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马二麦,马者米来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56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工业园珠江东路19号。

负责人:许庆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二麦,男,1970年5月25日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马者米来,女,1976年5月25日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申请执行马二麦、马者米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6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72436.7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5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存款,本院并根据查询信息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二麦名下青A×××××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因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本案暂无法处置。3、2017年10月30日与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的行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马二麦的车辆进行了查封,但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本院中无法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且申请人也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祖庆锋

审判员  臧 勇

审判员  高尚锋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明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