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4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镇平县规划局,住河南省镇平县。
法定代表人:辛玉建,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魏红珍,女,汉族,生于1975年5月19日,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镇平县规划局与被执行人魏红珍为行政处罚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18日做出的(2016)豫1324行审86号行政裁定书:
一、镇平县规划局做出的(2015年)镇规罚决字第3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内容,不予执行。
二、准予对魏红珍强制执行罚款10420元,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魏红珍茹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魏红珍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查控系统向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魏红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魏红珍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江辉
审判员 靳云文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玉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