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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136号

重庆市美美森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龚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市美美森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龚晓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美美森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曾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龚晓,女,汉族,1989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美美森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2民初45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龚晓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并到本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既未予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也未前来本院接受询问。本院即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财产。本院还通过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走访调查、公安机关的临控查询对被执行人的人身下落进行了查找,均未果,故无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目前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告知的内容表示认可和同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1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18624元,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债权金额18624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道川

代理

审判员  李胜平

代理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