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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6执114号

(2016)湘1226执114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谭福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谭福美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6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569号。

负责人:杨理杰,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谭福美,女。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谭福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谭福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舒 杰

审判员 周尚清

审判员 谢 钧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侯茂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