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789号
申请执行人:胡敏,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李淑耶,女,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敏与被执行人李淑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进行了银行存款查询、房屋登记查询、车辆登记查询、工商登记查询,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5000元及利息未履行。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万龙
审 判 员 刘伯康
代理
审判员 刘 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