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4151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金山越府小区*幢*层。
法定代表人:张军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晓芳,诸暨市大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阮春英,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浙江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阮春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阮春英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浙江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审理中,原告浙江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明其不可能再交纳本案受理费。
被告阮春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明确不再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原告浙江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按自动撤回处理。
二、反诉原告阮春英的反诉按自动撤回处理。
审判员 马东晓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梦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