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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执3742号之二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孙建东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01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37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住所地:乐清市。机构代码:76524748-6。

负责人:干家骞,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孙建东,男,195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建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3742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连新利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孙建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