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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财保81号

黑龙江巴彦县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巴彦县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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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财保81号申请人黑龙江巴彦县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史启文,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曲延玲,职务经理。申请人黑龙江巴彦县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83套房屋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县巴彦镇盛世龙城住宅小区的83套住宅予以查封(明细表附后)。查封期间不准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等,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凤香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

书记员  黄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