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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10518号

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龚文建、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龚文建,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10518号

原告: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京路2095号2楼T区。

法定代表人:ANDERSPATRIKLARSSO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凯乐,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迪,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文建,男,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被告: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龚文建、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原告695701.28元、迟延损害金401518.72元(自2014年2月27日至2017年9月10日,按年利率18%计算),并主张迟延损害金至实际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24日,被告龚文建(承租人)与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从出租人处租赁”沃尔沃”牌挖掘机一台,租赁期限36个月,租金支付方式为委托扣款,迟延损害金为年利率18%。同日,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上述挖掘机。合同签订后,被告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龚文建交付了涉案挖掘机。租赁期间,被告龚文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2015年3月31日,原告与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将涉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2015年5月6日,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被告龚文建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原告取得《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后,二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所欠债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龚文建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到被告龚文建,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龚文建准确的身份信息,原告起诉的被告龚文建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34元,退还原告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海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林旺

书 记 员 王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