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635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男,1977年8月7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陶某某1(陶某某2),女,1984年5月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大方县。金某某申请执行陶某某1(陶某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09)黔方民初字第993号民事调解书明确:陶某某1(陶某某2)自愿每年支付抚养费1,800.00元.定于从即日起每年8月18日前付清,直到双方所生之女金某18周岁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陶某某1(陶某某2)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陶某某1(陶某某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该情况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执6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曾家学
审判员 徐德彬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