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1663-1号申请人赵琳,女,1981年9月22日生,满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朱斌,男,196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上海威鑫科贸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28号2124室。法定代表人朱斌,男,汉族,1966年3月25日生。被执行人上海威鑫科贸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凤凰村凤凰翠堤1幢2单元6层。负责人陈江,女,汉族,1974年9月26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朱斌、上海威鑫科贸有限公司、上海威鑫科贸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斌、上海威鑫科贸有限公司、上海威鑫科贸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归还申请人赵琳货款1000000元并从2015年3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逾期罚息标准支付原告利息直至货款还清时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300元,承担执行费12541元,以上共计102664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02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帆
审判员 黄小春
审判员 曹 锦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瑞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