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5执188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山,男,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被执行人李为和,男,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山与被执行人李为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为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明勇
审 判 员 陈卫国
人民陪审员 罗红日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蔚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