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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5731号

许燕忠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燕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57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燕忠,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亮雄,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系揭阳市榕城区亮雄钢压延加工厂的经营者。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捷填,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树伟,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再审申请人许燕忠因与被申请人黄亮雄、黄捷填、陈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52民终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燕忠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判错误。理由如下:一是黄亮雄、黄捷填、陈树伟担任合伙经营的揭阳市榕城区亮雄压延加工厂(以下简称亮雄厂)结欠许燕忠货款42989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债务系黄亮雄的债务属认定事实错误。二是三被申请人在庭审中主张三人的合伙体并非亮雄厂,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且三人陈述多处矛盾,二审法院忽视上述事实,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许燕忠请求法院撤销二审判决,改判三被申请人连带清偿拖欠货款429892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许燕忠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黄捷填、陈树伟是否应对涉案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许燕忠主张三被申请人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三被申请人合伙经营亮雄厂。但是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首先,亮雄厂的工商登记显示该厂为个体户,经营者为黄亮雄,并非三被申请人合伙经营;其次,涉案录音证据亦不足以直接证明亮雄厂为三被申请人在录音中所称的合伙体以及涉案债务为录音中提及的债务;第三,《欠据》虽有载明亮雄厂实际经营者为三被申请人,但是仅有黄亮雄的签字,并无黄捷填和陈树伟的签字,且三人始终亦不予认可。故二审法院认定许燕忠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涉案债务是三被申请人的合伙债务,并无不妥,许燕忠请求三被申请人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是事实依据。综上,许燕忠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综上,许燕忠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许燕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修凯

审判员  黄湘燕

审判员  陈 颖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