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312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甲福,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赛佳图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天泰北双苑11号楼1107室。
法定代表人:石刚,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谭甲福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赛佳图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1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谭甲福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谭甲福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谭甲福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