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6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卓金财,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陈阿福,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申请执行人卓金财与被执行人陈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卓金财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6179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连新利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孙建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