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5057号
原告:固始县瑞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固始县蓼城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中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5516003525。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俊、许家新,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志平,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金芝,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原告固始县瑞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志平、徐金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固始县瑞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无法与二被告取得联系,待能找到被告后再行起诉,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志平、徐金芝的起诉。
审判员 胡 炜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秦超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