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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5057号

固始县瑞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志平、徐金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固始县瑞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志平,徐金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5057号

原告:固始县瑞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固始县蓼城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中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5516003525。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俊、许家新,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志平,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金芝,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原告固始县瑞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志平、徐金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固始县瑞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无法与二被告取得联系,待能找到被告后再行起诉,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志平、徐金芝的起诉。

审判员 胡 炜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秦超男 来源:百度搜索“”